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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柏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10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5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股票 1 104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股票 1 138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股票 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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