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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董瀚即董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3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3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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