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瑞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7月30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