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227,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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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王春貴即孫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同年4月1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519167 2
股票
20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592620 0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716452 1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862812 4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003701 9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133905 2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256364 4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371679 7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471920 2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577619 9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658351 7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1707648 2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1754871 2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X 1799291 0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 NX 1838338 3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1874983 2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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