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3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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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唐永新即唐明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曾淑義
代 理 人 莊水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聲請人於112年10月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10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月15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1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11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66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33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8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3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3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57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3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4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88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75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78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87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89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94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1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1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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