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4,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惟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6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9月5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3日公告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嗣於112年9月21日公告更正裁定等情,有上開二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7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 表: 113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268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275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217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242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0000000 0 股票 1 721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