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62,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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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桂綾即陳嘉鴻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3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更正裁定並於112年5月26日、113年2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至112年10月16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003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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