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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美玲(即楊施柳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5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楊施柳月所有,楊施柳月於111月11月12日死亡,其配偶楊錦堯已於109年6月25日死亡,楊施柳月之法定繼承人為子女即聲請人、楊淳琇、江楊鈞淨、楊琇雯、楊鈞惠及楊鎮瑋等6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2月8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9頁),本院復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本院卷第29、31頁)無誤。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股票 1 100 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股票 1 20 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7 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8 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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