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93,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丁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1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2月2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75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562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43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217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