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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丁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1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3年2月2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75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562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43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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