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3,建,15,201705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陳添壽
上訴人與東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19,879,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16元;
反訴上訴利益金額2,361,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
上開上訴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17,1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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