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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邱慧吟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 告 徐樹本
訴訟代理人 徐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而應改用簡易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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