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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生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再啟間104 年度重訴字第26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00,9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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