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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77.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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