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訴,1888,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胡明達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 告 葉王麗綉
葉振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