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訴,2176,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純菱、黃巧玲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176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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