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13276,2016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6號

債 權 人 盛敏昌


債 務 人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子紳
人 樓
債 務 人 蕭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捌萬陸仟元,及其中⑴新台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以每日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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