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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
代 理 人 蔡孟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敏展、方敏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中新台幣肆仟參佰貳拾壹元利息已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則其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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