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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欣樺
代 理 人 王志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黃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金樹
王順盈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陳茂盛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張全波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麥慧淑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鍾泰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執行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末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 、2 之財產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准由聲請人自行提出如附表所示同額現金之變價方式分配予債權人。
次查,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無異議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資產表及分配表公告、通知、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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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 算 財 團 │
├─┬───┬───────┬────┬──────────────┤
│編│ 種類 │細目 │價額(新│備註 │
│號│ │ │臺幣)、│ │
│ │ │ │單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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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單價│臺灣人壽保險股│107,317 │1、依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值準備│份有限公司 │元 │ 司105 年10月12日陳報狀所 │
│ │金 │ │ │ 載。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2 │保單價│南山人壽保險股│9,656元 │1、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值準備│份有限公司 │ │ 司105 年8 月26日陳報狀所 │
│ │金 │ │ │ 載。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變價之金額│ 116,973元 │
│合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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