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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莊志宏
相 對 人 鄭添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添仁於民國87年5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4,7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 月25日起至117 年3 月25日止,嗣於105 年7 月28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7 月26日,均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鄭添仁、第三人尤敏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8,29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民國105 年8 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5 件、綜合授信契約影本1 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2 件、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2 件、保證書1 件、約定書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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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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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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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燕巢 │面前埔 │ │187-11 │建│87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58 │面前埔段187-11地號 │加強磚造 │1 層:43.32 │ │全部│ │
│ │ │ │3層 │2 層:53.96 │ │ │ │
│ │ ├───────────────┤ │3 層:53.96 │ │ │ │
│ │ │橫山村深興路163號 │ │騎樓:10.64 │ │ │ │
│ │ │ │ │合計:161.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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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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