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黃裕峯
代 理 人 蔡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裕峯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惟經本院誤分案為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聲請清算程序審理中,此有更生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
惟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聲請人自106年5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即顯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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