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美麗
施營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呂佩婷
呂林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06,775元(上訴人柯美麗、施營財各請求47,456元、59,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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