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訴,580,2017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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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洪伏龍(即洪有為承受訴訟人)
洪正郎(即洪有為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原 告 卓德勝
鄧震宇
林忠勝
蔡文琦
王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孫安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
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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