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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96號
債 權 人 王紅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絲潔、孫永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保管箱用戶分戶登記簿難認與本件債權有何關連)。
二、債務人王絲潔、孫永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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