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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79號
債 權 人 ABAOAG JAYMAR SARMIENTO
債 務 人 ETHEL IRANZ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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