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促,26316,2016112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
債 權 人 駱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明確指明債務人究為何?(依台端民國105 年11月18日民事陳報狀,僅載明法定代理人為呂友欽,背書人為黃小莉,尚難明確指明債務人為何?請完整敘明(如:債務人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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