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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聶志遠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保單(國泰人壽非保戶),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42,883元;
另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7、94年次),一家四口賃屋而居,每月房租5千元,並領取租金補助3,200元,聲請人原與配偶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與房租,惟其配偶於民國105年4月間因非自願性離職,迄今尚未找到新工作,配偶離職時領有資遣費64,509元,105年5月至10月間每月領有失業補助20,160元(目前已無法領取),但均已用於生活費花費殆盡,故目前全戶生活費用皆須由聲請人獨力負擔;
再查,聲請人亦有陳報父母親扶養費,其中父親於更生程序中即106年1月間去世,聲請人未繼承任何遺產,而母親每月領有父親半俸14,500元及老人生活津貼7,400元,雖已超出106年度內政部公布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下稱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但其母親年邁無法自理生活,現居於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養護費用28,000元,超出母親所領半俸及津貼,不足費用須由聲請人與其他三名同母異父手足分擔。
復查,聲請人現任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派任於嘉義郵局工作,並提供付費宿舍,每月宿舍租金2,800元,依據聲請人105年8月至106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公會費、眷屬健保費後平均為31,071元,另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共73,532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函(租屋補助)、配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配偶存摺影本及預告終止勞雇關係通知(失業補助與資遣費證明)、長女最新在學證明、父親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無財產)、家族系統表、私立快樂家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契約書與繳費收據、在職證明書、嘉義郵局出租員工居住契約書、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本院認應以薪資加計所有獎金平均,即每月37,198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對各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為1期,6年共計72期,共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24期,每期清償2,200元;
第二階段即第25至48期,每期清償9,500元;
第三階段即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14,635元,並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與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42,883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另以聲請人配偶目前失業狀況下,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平均,扣除其自提第一階段更生方案還款金額2,200元後,僅餘35,593元作為一家四口生活費與母親養護費用,應屬節約。
惟聲請人配偶顯無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且其長女為87年10月生,依照一般正常學制應於110年6月間自大專院校畢業,是本院認聲請人應提出分階清償方案,另考量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預留較寬裕時間(約2年)給予聲請人配偶找尋新工作。
(三)再本院預計聲請人配偶至多可於2年後找到新工作,屆時聲請人每月個人支出應以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2,941元為限(聲請人現雖派於嘉義,但未來有回高雄工作之可能),而子女扶養費亦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計算,另母親扶養費則以實際養護費用扣除母親所領半俸及津貼後與其他三名同母異父手足分擔,即以1,525元為限。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其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並願意自配偶預計找到工作與長女大專院校畢業後,陸續增加每月還款金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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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共分為三階段,於每月20日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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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至 │第25至│第49至72│
│ │ │例 │24期每│48期每│期每期清│
│ │ │ │期清償│期清償│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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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 498638 │ 8.76%│ 193 │ 832 │ 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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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 984325 │17.29%│ 380 │ 1643 │ 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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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銀行│ 0000000 │17.93%│ 394 │ 1704 │ 2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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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銀行│ 503340 │ 8.84%│ 195 │ 840 │ 1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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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京實業│ 0000000 │29.4% │ 647 │ 2793 │ 4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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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資產│ 0000000 │17.77%│ 391 │ 1688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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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 2200 │ 9500 │ 14635 │
│ │ │償總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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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成數│ 11.10% │還款總│ 632040 │
│ │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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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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