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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朝明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恳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7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現任職於吉徠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投保勞保月薪為新台幣(下同)20,008元,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查詢系統資料附卷可稽。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5,700元,分72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410,400元,清償成數為14.98%(計算式為:410,400元÷2,740,856元×100%=14.98%),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本院參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投保勞保薪資每月收入為20,008元,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又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參以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6 年最低生活費為12,941元,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並無具清算價值財產,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可認符合盡力清償要件,是債務人每月收入20,008元,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12,941 元後之餘額7,067元,提出每月清償5,700 元之更生方案已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可認符可盡力清償要件,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7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4.98%。 │
│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10,4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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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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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邦商業銀行 │ 215,642 │ 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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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33,568 │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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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15,834 │ 1,697 │
├──┼────────────┼─────┼────────┤
│ 4 │凱基商業銀行 │ 558,215 │ 1,161 │
├──┼────────────┼─────┼────────┤
│ 5 │玉山商業銀行 │ 227,331 │ 473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1,264 │ 169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12,958 │ 27 │
│ │公司 │ │ │
├──┼────────────┼─────┼────────┤
│ 8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 326,230 │ 678 │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801 │ 211 │
├──┼────────────┼─────┼────────┤
│10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8,013 │ 557 │
├──┼────────────┼─────┼────────┤
│ │ 合 計 │2,740,856 │ 5,700 │
├──┴────────────┴─────┴────────┤
│參、補充說明: │
│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 │
│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
│ 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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