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清,154,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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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旭梅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切結全無財產,經本院綜覽全卷並職權查詢,可知其名下確無財產,另其雖曾投保國泰人壽保單,但現已失效,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函、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5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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