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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何季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名下除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外別無其他財產,至於保險契約,雖據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陳稱債務人曾有過以信用卡扣繳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費,然經本院函詢之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16日以國壽字第106030805號函回覆表示債務人在其公司處無有效保險契約等情,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可證。
是足堪認本件債務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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