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司執消債清,159,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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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月齡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聲請人陳報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本院綜覽全卷並職權查詢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認其所言為真,又據聲請人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所示,聲請人雖曾投保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保單,但現皆已失效;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聲請人查無財產亦無保單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5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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