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5,訴,1838,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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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李朱茂
被 告 劉慶隆
劉慶豐
蘇劉英
劉阿鳳
蘇劉阿月
劉育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財產名稱」欄,應增列「編號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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