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秀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1,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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