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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卓德勝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黃郁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
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嗣於民國106年3月2日具狀擴張確認使用權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9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應再補繳59,0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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