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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天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綉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695,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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