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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7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元明即春𪣦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計算移轉命令滿足台端之債權止,原債務人林瑞承積欠台端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債權計算式(按扣押之債權因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即由債務人移轉與債權人,具有代物清償之性質,該執行債權於移轉範圍內因清償而消滅,縱因第三人無資力致未獲清償,已消滅之執行債權亦不再回復,債權人應負擔第三人無資力之危險,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務人楊元明即春𪣦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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