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債 權 人 周聖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穎懿(原名:鄭倩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權金額計算式。
二、債務人鄭穎懿(原名:鄭倩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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