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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羅睿明
債 務 人 陳子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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