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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鄭元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智皓、蔡佩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未清償房屋租押金新台幣34,000元,水電費與房屋毀損維修費新台幣8,000元,則請求標的新台幣43,000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水電費、房屋毀損維修費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張智皓、蔡佩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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