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是否與借據相符(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利息係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非依基準利率加碼;
又違約金約定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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