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349,2017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欽鴻、賴美淑、陳文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述,債務人陳欽鴻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迄今其尚未成年,請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回執址,均非債務人之戶籍址)。

三、債務人陳欽鴻、賴美淑、陳文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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