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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
債 權 人 怡仁護理之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羅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怡仁護理之家係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人?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如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之姓名)即怡仁護理之家,如為合夥,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
二、債務人林羅清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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