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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正傑於民國104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13,769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0日止累計908,941元正未給付,其中884,288元為本金;
23,636元為利息;
1,0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江正傑於民國104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0日止累計438,844元正未給付,其中422,552元為本金;
14,992元為利息;
1,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江正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1080325141,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05日止累計55,959元正未給付,其中52,247元為消費款;
2,512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正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884288│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正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422552│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正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52247 │ │4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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