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771,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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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祐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美春、董麒瑜、董漢罄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上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請具狀確認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確認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是否已計入總額?(依貴公司所提消費繳息總查,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已計入總額)

四、債務人董祐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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