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965,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孟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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