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006,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田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