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024,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劉寶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旭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信用貸款申請書所載:前3 個月3.99﹪;

第4 個月起6.99%不符,請釋明。

二、債務人鄭旭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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