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11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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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紹文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上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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