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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債 權 人 洪昀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奕安、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77,487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行照或車身照片…)。
三、請釋明本件有無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理賠金額為何?請求之金額有無包含已理賠之金額?
四、債務人邱奕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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