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債 權 人 趙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芬玲、胡石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如未提示,請釋明請求債務人胡石華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洪芬玲、胡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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