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債 權 人 李淑美
債 務 人 廖一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十六號所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復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發票日經改寫而未簽名蓋章,應以改寫前日期為準,惟其中年份部分均無法辨識改寫前之發票年份,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到 期 日 │
│ │ │(新臺幣) │ │ │
├──┼──────┼─────┼────┼───────┤
│001 │經改寫未簽名│15,000元 │300969 │102年1月6日 │
│ │且無法辨識改│ │ │ │
│ │寫前文義 │ │ │ │
├──┼──────┼─────┼────┼───────┤
│002 │經改寫未簽名│15,000元 │300988 │103年8月6日 │
│ │且無法辨識改│ │ │ │
│ │寫前文義 │ │ │ │
├──┼──────┼─────┼────┼───────┤
│003 │104年1月6日 │150,000元 │300993 │無 法 辨 識 │
├──┼──────┼─────┼────┼───────┤
│004 │101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58 │101年2月6日 │
├──┼──────┼─────┼────┼───────┤
│005 │101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59 │101年3月6日 │
├──┼──────┼─────┼────┼───────┤
│006 │101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60 │101年4月6日 │
├──┼──────┼─────┼────┼───────┤
│007 │101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61 │101年5月6日 │
├──┼──────┼─────┼────┼───────┤
│008 │101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62 │101年6月6日 │
├──┼──────┼─────┼────┼───────┤
│009 │101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63 │101年7月6日 │
├──┼──────┼─────┼────┼───────┤
│010 │101年8月6日 │15,000元 │300964 │101年8月6日 │
├──┼──────┼─────┼────┼───────┤
│011 │101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65 │101年9月6日 │
├──┼──────┼─────┼────┼───────┤
│012 │101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66 │101年10月6日 │
├──┼──────┼─────┼────┼───────┤
│013 │101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67 │101年11月6日 │
├──┼──────┼─────┼────┼───────┤
│014 │101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68 │101年12月6日 │
├──┼──────┼─────┼────┼───────┤
│015 │102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70 │102年2月6日 │
├──┼──────┼─────┼────┼───────┤
│016 │102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71 │102年3月6日 │
├──┼──────┼─────┼────┼───────┤
│017 │102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72 │102年4月6日 │
├──┼──────┼─────┼────┼───────┤
│018 │102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73 │102年5月6日 │
├──┼──────┼─────┼────┼───────┤
│019 │102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74 │102年6月6日 │
├──┼──────┼─────┼────┼───────┤
│020 │102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75 │102年7月6日 │
├──┼──────┼─────┼────┼───────┤
│021 │102年8月6日 │15,000元 │300976 │102年8月6日 │
├──┼──────┼─────┼────┼───────┤
│022 │102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77 │102年9月6日 │
├──┼──────┼─────┼────┼───────┤
│023 │102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78 │102年10月6日 │
├──┼──────┼─────┼────┼───────┤
│024 │102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79 │102年11月6日 │
├──┼──────┼─────┼────┼───────┤
│025 │102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80 │102年12月6日 │
├──┼──────┼─────┼────┼───────┤
│026 │103年1月6日 │15,000元 │300981 │103年1月6日 │
├──┼──────┼─────┼────┼───────┤
│027 │103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82 │103年2月6日 │
├──┼──────┼─────┼────┼───────┤
│028 │103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83 │103年3月6日 │
├──┼──────┼─────┼────┼───────┤
│029 │103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84 │103年4月6日 │
├──┼──────┼─────┼────┼───────┤
│030 │103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85 │103年5月6日 │
├──┼──────┼─────┼────┼───────┤
│031 │103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86 │103年6月6日 │
├──┼──────┼─────┼────┼───────┤
│032 │103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87 │103年7月6日 │
├──┼──────┼─────┼────┼───────┤
│033 │103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89 │103年9月6日 │
├──┼──────┼─────┼────┼───────┤
│034 │103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90 │103年10月6日 │
├──┼──────┼─────┼────┼───────┤
│035 │103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91 │103年11月6日 │
├──┼──────┼─────┼────┼───────┤
│036 │103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92 │103年12月6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